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208021976********,汉族,初中,个体,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4年12月10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原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时54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闻香来烤鱼店出发,途径济南路、康城路,行驶至深圳路小区西门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毛某某、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01659****);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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