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81********,毛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行经二环快速路,行驶至昆明市二环西路下层与茭菱路交叉口北口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石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2.01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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