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怀来县大黄庄镇**村** 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5时30分左右,被告人石某某与朋友赵某某在怀来县沙城镇三街“熟胡椒饭店”就餐饮酒后,被告人石某某无证驾驶鲁D*****号黑色桑塔纳牌轿车,沿110国道由东向西行至怀来县沙城镇环城路下耙齿红绿灯路口处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冀R*****号黑色迈腾牌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照片说明、张家口市第一医院酒精检测标本签收检测领取原始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6、电子数据:影像资料(光盘)制作说明、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穆 春
书记员:贾 超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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