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1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7********,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由弥勒市**镇驶往**镇,行至泸弥高速弥勒东连接线10米处被弥勒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民警在调查过程中,现场发现石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嫌疑,处置民警依法对石某某抽取血液。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永司鉴【2020】毒鉴字第05671号《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测结果为:送检的石某某血样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3.04mg/100ml 。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忠
检察官助理:郭旭江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923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7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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