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镇**村**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2mg/100mL。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5838****;保证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998403****。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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