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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2017年9月1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2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摩托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888公里附近时,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人生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镇**行政村证明,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石某某户籍证明。

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 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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