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公诉刑诉〔2018〕8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和**园**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街**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J****7灰色沃尔沃牌汽车沿天津市东某某金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赤海路,后沿赤海路由北向南行驶约2公里后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余渊禄
代理检察员:张 傲
2018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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