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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一部刑诉〔2020〕Z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路**巷**号副**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看守所。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9日22时23分,石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在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沿盛乐北街行驶至天和牧业西100米丁字路口处,与杨某某驾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无人员受伤。经对石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77.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莉

2020年11月19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和林格尔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六十一页,含光盘两张;

3. 《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5.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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