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9月15日22时许,驾驶小型轿车(京Q****6)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天华路西路北口至天华路东路北口段时,被民警查获。后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8mg/100ml。
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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