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50分,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冀FY****小型轿车沿满城区**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岗头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冀F8****小型轿车自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52.7mg/100ml。
2020年5月9日石某某与王钢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石某某赔偿王钢修车费2000元,多退少补,另赔偿王钢3000元。王钢对石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石某某任何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抽血视频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江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翀
周 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0312022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8份;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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