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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79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村**号楼**室。2018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6月10日00时42分,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陕E****1白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未央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未央路凤城一路口处,遇交警经开大队民警在此路段执行夜间盘查,发现石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将石某某控制,并带至凤城医院提取血液,经鉴定石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户籍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18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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