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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石某某在驾驶资格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12日22时许,酒后驾驶粤K3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三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扣,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随后石某某被民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检验血液。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石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以宽处罚。鉴于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租住),联系电话1781943****;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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