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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0********,苗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街**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保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保靖县**镇**路老政府路段路检路时,发现石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该路段,民警示意石某某停车接受检查,通过现场对石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mg/100ml,逐带石某某至中医院抽血送检,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案发后,石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怀化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镇**街**街**组,联系电话1558046****,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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