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淅川寺湾镇黄楝树岭村往寺湾街方向行驶,行至寺湾镇上街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翁某某证言;3.血醇鉴定报告;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国朝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