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汤阴县**镇**村**区**号。因酒后驾驶,于2020年5月2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豫E*****号**牌小型轿车,在汤阴县**路**小区**门前倒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证言;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汤阴县**镇**村**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