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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23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5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从沈阳市于洪区**小区行驶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三号街东1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本案两轮摩托车为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在送检的石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查获被告人现场图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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