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2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文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3时18分,被告人石某某与朋友饮酒后,驾驶其晋J*****小型车途经**大街**路口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急中队道路执勤执法中查获。随后在文水县人民医院抽取石某某血液样本,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所鉴定:石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充分,含量为100.707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诉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飞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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