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兰陵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行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石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佳慧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侦查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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