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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021990********,大专文化程度,本市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53分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

驶皖A*****号小型轿车(车辆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属营运性车辆),从本市庐阳区荣成北苑小区起,沿太和路由北向南行驶,后行驶至太和路与淮北路交口,左转驶上淮北路,行经阜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涡阳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后,将其传唤至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接受处理。

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身份及驾驶信息、尿检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营运车辆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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