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7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南江县**大道**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汽车,由南江县朝阳滨河路魔耳教育向龙城国际大桥方向行驶,在**小区至**大桥路段,连续撞上川Y*****号、川Y*****号、川Y*****号、川Y*****号小型桥车和川Y*****号轻型货车,造成多车受损的交通事故。19时51分许,在**大桥处被南江县公安局民警陈某某拦获。陈某某请求增援,万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等辅警到达现场后,石某某拒不配合,推搡、辱骂警察,并用拳头殴打万某某。在被带上警车驶往南江县人民医院过程中,石某某辱骂警察、踢踹车门并对胡某某实施殴打,致胡某某轻型颅脑伤、多处性软组织挫伤。对石某某抽血过程中,石某某拒不配合抽血采样,辱骂、踩踏、蹬踢警察,致张某某右脚趾受伤,万某某多处软组织伤。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2.8mg/100ml。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康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石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石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危险驾驶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妨害公务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