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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在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情况下,在其经营管理的****针织厂内擅自生产或委托赵某甲、赵某乙生产、加工假冒**、****等注册商标的袜子,并通过其位于诸暨市****市场****号的摊位及其昵称“**”的微信号以每双1元至3.6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0年4月30日,诸暨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石某某位于诸暨市****市场****号的摊位处扣押假冒**袜47双、假冒****袜1双;从诸暨市**村**号赵某乙家中扣押假冒**袜3800双;在诸暨市**街道**村**号赵某甲处扣押假冒**袜2200双、假冒****袜2400双。

经查,被告人石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5万元以上,获利9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退缴赃款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验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等;

5.鉴定意见:****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等;

6.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石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6*******;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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