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街**号,现住泊头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中午12点多,被告人石某某在**王楼南侧捡到一张背面带有密码的银行卡,后石某某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帮其到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6400元。10月30日,石某某将6400元交到公安机关。次日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银行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洪俊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泊头市**路**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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