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2********,汉族,中技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住阳泉市盂县**庄**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2013年在阳泉市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牡丹贷记卡。截止2015年9月21日,恶意透支本金78981.14元,逾期408天,并产生利息20124.49元、滞纳金6908.66元,欠款合计人民币106014.29元。经工商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被告人石某某还款一次1000元,之后再未还过,人也失去联系。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主动还工商银行8万元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本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锦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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