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诉刑诉〔2018〕40号
被告人石声福,男,1975年2 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750210561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肖家坊镇黄家际村新丰3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天后宫14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1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声福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21日、4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将乐县公安局分别于2018年2月21日、5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石声福持伪造的邓严身份证及驾驶证来到中国建设银行将乐支行,谎称银行卡丢失要挂失邓严名下尾号为8592的银行卡,并意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骗领新的银行卡,再将该账户内262593.74元人民币全部转入新卡据为已有。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证件与本人不符后报警,石声福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6年11月14日,将乐县公安局对石声福进行立案侦查。归案后,石声福供述其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人员信息、前科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石声福的供述和辩解;3.邓严、谢柳文、肖桂梅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监控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声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诈骗他人银行账户内262593.74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声福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伍启群
检察官助理:郭流燕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石声福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天后宫14号,联系电话13850983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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