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岱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2********,汉族,专科毕业,河南**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幢**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岱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2日本院对被告人石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2020年4月26日因管辖权问题提交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审理,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3日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移送本院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石某某在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销售假冒上海**有限公司环氧灌浆料过程中,因申报销售、备案、产品报价等手续需要提供加盖上海**有限公司印章的相关文件,便私自在外刻制该公司印章1枚,加盖在报价单、报价清单、检验报告上。上海**公司从未授权石某某使用其公司印章,经比对石某某提交给**公司的报价单、检验报告等文件上加盖的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灌浆料等;2.书证:报价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存储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伍册、光盘陆张;
3.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石某某和杭某某的讯问笔录各一份、李某某询问笔录一份、公司授权委托书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