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住高碑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石某某通过电线杆上的违法小广告,打电话联系对方,并提供自己的照片,通过他人伪造了姓名为“易麟”的假身份证和假士官证、假军人保障卡,供自己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扣押物品照片、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告人石某某通过他人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美华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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