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宁安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黑龙江省东京城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宁安市公安局沙兰镇公安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东京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2时左右,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黑C****1大型普通客车沿东京城林业局行驶至东京城林业局抚育站经营所路段28公里600米处时,将儿童张某某碾压致伤,因伤情严重,当场死亡。2019年6月17日,经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生前胸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肋骨多发骨折、胸廓畸形,肺破裂,膈肌破裂,肝破裂挫碎,胸肌脏器脱出体外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返还物品凭证等;
2.证人朱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家属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黑龙江省林业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黑龙江省大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凤林
检察官助理:王士太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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