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2时13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豫EU****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港澳方向367KM+700M处时,豫EU****号车车身向右偏斜骑轧第三、四行车道分界线,与前方第四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由石某甲驾驶的冀D1****号凯马牌轻型自卸货车追尾相撞,后冀D1****号车又与右侧减速车道内的王某某驾驶的冀RA****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随后冀D1****号车、冀RA****号车又与右侧金属护栏相撞。此事故造成豫EU****号车乘员李某某死亡,被告人石某某受伤,冀RA****号车成员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金属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邢台支队邢台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小组集体研究认定:石某某负此碰撞事故主要责任。2019年12月3日石某某家属与受害人李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调取路面监控录像申请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前科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赔偿协议、谅解书;2.鉴定意见: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路面监控录像光盘;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郑某某、石某甲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近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3720****。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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