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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8日15时48分许,石某某驾驶京K*****号小型车在北二环电谷科技中心处与陈秋莲发生交通事故,致陈某某死亡,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事故现场视频、车辆痕迹检验报告、赔偿谅解协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及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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