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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新H*****吉利帝豪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街**店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穿马路的被害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受伤、新H*****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甲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医院治疗,于2019年3月17日出院,出院时呈植物人生存状态,随后于2019年4月2日8时许死亡。经新疆北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李某甲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1935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石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保险人伤案件定损协议书,接警证明;

2.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新中信司鉴[2019] 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病)字[2019]**号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摄影;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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