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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石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如皋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石某某于2020年6月8日19时许,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L****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吴窑镇立新居东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至该居十七组路段,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碰撞正在道路上的季某某(女,殁年2岁),致季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季宇婷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如皋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石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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