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5日将本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收到卷宗两册。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日,被告人石某某酒后驾驶贵A****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水电九局路段时,与行人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贵A****P号小型轿车受损,行人熊某某死亡,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9.2mg/100ml,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条、承诺书、疾病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余某某、何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春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2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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