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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二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8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8时38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湘******的白色现代小型轿车沿长沙市天心区**路由西往东行驶,行驶至**路**小区东门口时,遇被害人蒋某某在其奶奶的带领下由西往东在门前人行横道处步行,因被告人石某某对道路通行情况观察不够,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行未停车让行,导致车辆左前侧碰倒被害人蒋某某后左侧车轮从其身上压过,造成被害人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天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某积极组织抢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等物证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视频说明、说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微信转账、人口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投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石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予以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宇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587426****;

2.侦查案卷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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