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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石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9 日18 时4 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鄂JV7*** 小型普通客车沿城柳线城五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柳线城五公路杉木乡沙岭村三组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与沿城五公路由南向北直行至路段刘某某驾驶的鄂J51*** 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受伤,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黄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当事人石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刘某某负本次交通事故次要责任。2020 年5 月18 日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刘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6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方刘某某亲属对被告人石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石某某的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程某某证言;3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石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7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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