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村**号。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9月21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5时38分许,被告人石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鄂B*****”号牌(系挪用号牌)的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国道大冶市**镇**桥头路段时,与自东向西横穿道路的行人曹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及悬挂“鄂B*****”号牌轻型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曹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死者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引起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大冶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到来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积极赔偿死者亲属损失29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报告、调解书、谅解书、赔偿款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冯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大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5.现场视频监控录像;6.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其林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在大冶市**镇**村**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录音录像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