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8时46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赵某)右转弯驶入浦江县351国道269公里650米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浙GJ****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颈部及全身多处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报警单、公安机关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石某、吴某某、戴某某、纪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被害人家属联系电话:137****。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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