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垣曲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济源市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晋M0****号牌小型轿车载其妻子张某某、李某某沿济源市西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豫U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相撞,后豫U3****号牌轻厢式货车又与停在公路下边的豫US****牌轿车、豫U4****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车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石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立彬
王 静
二〇二0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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