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9时21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皖C3****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玲珑山路南向北行驶至玲珑山路与吴越街交叉口右转弯时,与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临安L1******”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胡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注销户口证明、过磅单、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王某某、姜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DNA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阮 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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