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住山东省曹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6月2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东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成武县**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1驾驶的无牌号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无牌号拖拉机失控又与停驶在公路南侧的秦某某的晋******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1及拖拉机乘坐人李某2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李某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石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5月14日,在案发现场的被告人石某某向成武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被告人石某某被执行逮捕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1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冷爱民
检察官助理:史猛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曹县**乡**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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