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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中国**工程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石某某超速驾驶辽B****9号轿车沿老高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老高线1km+300m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正推行独轮车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死亡。经庄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石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石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庄河市公安局交公管理大队,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汤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庄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庄河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桑晓杰

检察官助理:王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庄河市**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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