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安丘市**镇**村,住安丘市**镇**村**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2时42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豫******(临牌)号小型轿车沿G1511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G1511日东高速297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乔某某驾驶的晋******(晋*****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碰撞,致豫******(临牌)号小型轿车乘坐人李某飞当场死亡,豫******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嘉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某、乔某某等人证人证言;5.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嘉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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