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8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皖******/皖*****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沿东某某**镇二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与G530线交叉口往北60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皖******普通二轮摩托车时,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侧撞倒摩托车的左侧,造成张某某宝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石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2020年5月23日,石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除去保险公司的赔偿款,石某某另外支付被害人近亲属7万元。
2020年4月2日,经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右宝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合并胸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4月9日,经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鉴定,皖******/皖*****号重型罐式半挂货车转向及制动系统均处可正常工作状态,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73km/h-78km/h。
4月21日,东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收条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方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泓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东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佩华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0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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