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4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芦柞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石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22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芦柞镇金山超市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李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石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卓爱民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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