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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碌检一部刑诉〔2020〕2号 

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3199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藏巴乡**村**号,有犯罪前科。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碌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碌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碌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18时许,甘肃省舟曲县巴藏乡**村**号驾驶人石某某驾驶无牌号时风牌三轮车途径碌曲县贡博路45公里加200米处,与道路西侧防护墙发生刮撞,造成乘车人肖某某经甘南州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石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碌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石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所在工地的老板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碌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丽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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