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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芦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村居民,四川省芦山县人,户籍所在地芦山县**街道**街**号**号,现住芦山县**镇**大道**号。2009年11月5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芦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石某某以1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出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经查询,石某某向上述人员出售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在官网上未查询到办理的相关信息。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石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于次日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南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人员管理科出具的协查回复函、西安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永安保险雅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全国道路运政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3.证人证言: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提取等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石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芦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勇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现住芦山县**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528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四页。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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