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十郧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2195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石某某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电容箱、逆变器、电瓶等工具,并邀约了被告人黄某某在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山林中架设铁丝电网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此期间,石某某和黄某某非法捕获野猪2头。2019年1月中旬,被告人何某某得知石某某和黄某某在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后,主动要求加入,何某某参与后,三人又捕获野猪1头。石某某将猎获的野猪卖给他人获利900余元后,分给黄某某、何某某每人120元。2020年1月26日,十堰市森林公安局郧阳区分局将石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 2.物证:电瓶、铁丝等作案工具照片;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以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分别为1587268****、1857250****、1987176****。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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