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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高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单位平湖**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94729****,住所: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诉讼代表人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路**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221979********,汉族,中专文化,平湖**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号,住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小区**栋**室。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庄**号,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场**室。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平湖**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本案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石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平湖**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高某某的介绍,接受孔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控制的徐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向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6902000元,税额1002854.69元,已被该公司认证抵扣。

2018年10月10日,平湖**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补缴税款1002854.69元并缴纳滞纳金406156.15元。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经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采购合同、工商登记资料、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作为被告单位平湖**电子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接受他人为所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高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力、李双双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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