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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石某某、陈某某滥用职权案)_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二刑诉〔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4********,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河北省黄骅市人,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河北省沧州市人,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反渎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2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部门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2月,黄骅市**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对黄骅市2006年公开出让的第四号宗地,即**小区用地进行了公开出让,并于2006年12月20日与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性质为城镇单一住宅用地。随后,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成立了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小区。

2008年4月,黄骅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小区**号楼底层南侧储藏间设计为商业网点,并将该图纸报黄骅市**局审批,时任**处长陈某某和**审批经办人石某某,未依照相关法规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核把关,就制作了《建设项目规划批复要点》,经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字同意后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2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办理**号楼房产证时,以前期工程设计图纸已经审批通过,而《建设项目规划批复要点》中未明确标注**号楼底层为商业网点为由,要求陈某某、石某某在《建设项目规划批复要点》中进行加注,以方便办理相关商业房产手续。陈某某、石某某超越职权范围,擅自违规在该《建设项目规划批复要点》中进行加注“1#、2#住宅楼底层朝南方向为商业网点用房,商业用房开向南侧**路”,并加盖了黄骅市**局规划处的公章。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城镇单一住宅用地不能办理商业土地证。2012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号楼底层以商业门市的价格高价销售,致使购买该“门市”的业主无法在土地部门办理商业土地证而集体上访。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上述业主,造成了338万余元的损失,严重侵害了业主的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孟某某、刘某甲、郝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石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张敏捷

2016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石某某现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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