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镇**村*组,2014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韩城市**镇***组。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为筹措毒资,伙同张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本市新城区桥南路“**坊”门前,趁人不备由石某某将宁**停放在门前的一辆黑红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经鉴定,价值5600元,已追退)盗走。当日,石某某将该车销于其堂弟石**,获利2000元。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及挥霍。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物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张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同时对被告人石某某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闫某某、张某某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淑丹
附:
1.被告人石某某、闫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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