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6718,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务工,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671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务工,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1日被泸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驾驶车辆,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多次到泸溪县合水镇工地上盗窃钢管连接扣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苏AD19**的白色力帆牌轿车,在杨某甲承包的泸溪县合水镇溪州村二级公路93号边坡护坎工地上,盗窃了150颗钢管连接扣件,后销赃至泸溪县合水镇居民张某甲处,非法获利300元。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管连接扣件价值900元。
2.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其轿车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杨某甲承包的泸溪县合水镇溪州村二级公路93号边坡护坎工地上,盗窃了400颗钢管连接扣件,后由石某某销赃至张某甲处,非法获利800元后石某某分给郑某甲200元。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管连接扣件价值2400元。
3.2020年11月15日,被告人石某某驾驶其轿车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徐某某承包的泸溪县合水镇横坡村双口组至龙里组中间的二级公路边坡护坎工地上,盗窃了446颗钢管连接扣件,后由石某某销赃至张某甲处,非法获利1028元后石某某分给郑某甲100元。经泸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管连接扣件价值2676元。
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在泸溪县合水镇加油站附近公路边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口头传唤到案。经讯问,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对其涉嫌的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张某甲收购石某某、郑某甲的钢管连接扣件后,转售至麻阳县居民郑某乙处。2020年12月24日,泸溪县公安局从郑某乙处依法扣押涉案钢管连接扣件880颗,并依法返还徐某某446颗,返还杨某甲434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租赁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领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郑某乙、杨某乙、刘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石某某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合计5976元,被告人郑某甲参与盗窃财物价值合计5076元,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某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甲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涛
检察官助理:郑小霞
2021年3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石某某、郑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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